論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問題
指導教授:劉奇璋
作者:黃翊瑋、周昀佳、張馨元
一、前言
1.台灣原住民狩獵文化的起源
台灣這塊島嶼是一個豐富的移民社會。在東亞的重要隘口上,台灣島上的人口來來去去,不管是做貿易或是海盜,大家都繞著這塊島嶼來生活。而其中最早來到台灣的人們,便是南島語族的先人們。1975 年,Richard Shutler Jr.和 Jeffrey C. Marck(1975)首先嘗試為南島語族的擴散提出一個推測性的架構。他們認為,就當時的考古和語言分類的資料來看,南島語族的擴散應 該是與園藝農作相關連; 而年代在 9000 B.C.到 2500 B.C.之間的臺灣繩紋陶文化,則可能代表最早的南島語群體。所以 Shutler 與 Marck 認為臺灣應該是南島語族最早的原居地(臧振華 2012)。而留在台灣的南島語族族人漸漸在台灣落地深根,成為現今我們所知道的台灣原住民。台灣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源自於長期祖先傳承。傳統上,原住民在狩獵的行徑上都遵循著祖靈的指示,包括各種占卜與限制。(王進發 and 智 2012)對於原住民來說,狩獵是跟祖靈求一頓溫飽。相對地,漢人民族也在同時漸漸地累積自己的文化,終於來到,數百年來,許多漢人自亞洲大陸上移民來台,逐漸的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建立自己的文化。從大航海時期的荷西時期,到清領時期。漢人儼然成為了主流的居民主體。而比漢人更早來到的原住民,卻被一再壓迫,不但被迫搬離家園,文化也受到威脅。在台灣當前的社會中,相關的衝突事情逐漸的升溫。
2.近年來,台灣原住民的狩獵問題與漢人環保意識產生衝突
台灣近年來,由於環保意識的彰顯,為了有效的管理台灣的森林,訂定了國家政府相關法令的制定。例如: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規。讓原有的原住民的狩獵行為與獵場受到嚴重的限制。(盧道杰 2005)尤其是因為目前台灣的自然保留區域(包括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留區、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森林法、等。)與原住民的生活環境、獵場與集水區重疊性十分的高。所以因為這樣的原因,又再次限縮原住民狩獵的場域以及地區。雖然原住民的主權意識近年來逐漸提升,但同時間台灣人對於環境保護的意識也在提升,狩獵這一件事情被大多數漢人視為沒有必要且傷害自然的行為。但對原住民族而言,狩獵,不僅是一種生活方式,亦是一種文化。因此原住民狩獵議題在族群層面、文化層面、環境層面,都有許多的矛盾與衝突。因此,如果無法在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上與文化差異上之認同與尊重的話,各種原住民與漢人的衝突事件依然會重複的發生,造成原住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二、國家與部落間規範衝突之重要案例
1. 太魯閣事件
在2015年十月初,花蓮的太魯閣族首先對於其為期十二日的祭儀,在國家公園內的打獵權力進行抗爭,當時就有新聞事件顯示出其爭議性,原住民族認為「既然猴子都可以獵了,為何水鹿、山羌不行?」,同時也提出修改國家公園法、落實共管等議題。後雖通過狩獵申請,但是在打獵時,族人卻被警方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而取締,並沒收獵槍及獵物,族人也因此北上抗爭。提出:「把我們當暴民嗎」、「馬都可以去新加坡見習近平,原住民想見警察局長『那麼困難嗎』」等說法。對於原住民的要求,太魯閣郭家公園管理處表示尊重,但目前不見後續發展。2. 宜蘭事件
2015年宜蘭南澳原住民及台東市卑南族巴布麓部落(Papulu)族人進行年度大獵祭(Mangayaw)時遭到警方刻意上山查緝,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正在被政府及法條管制的,警員任意執法而援引的依據,無法考量到部落文化脈絡,將觸法的族人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這樣的法律殖民情況下,是極有可能使原住民族長久的生活智慧消失的。3. 丹大水鹿事件
丹大水路事件係為2004年三月期間,一談灣電視節目前往丹大林廠進行拍攝之時,發現被獵殺的水鹿屍體,且屍體上具有經濟價值的部位(如鹿茸、鹿鞭)被取走,但軀體卻被丟棄在路旁。雖然並不知道兇手身分,但在節目播出之時有林務局人員臆測兇手可能為當地布農族獵人的說法,引起各界嘩然。首先各保育團體對於在丹大發生的狩獵事件大加譴責,但原住民族則認為將罪過推給原住民的說法有失公允,原住民族狩獵是一種文化,且取之、用之有道,不會僅取經濟部為販售,盼各界不要污衊原住民族。
從上述各事件我們可以看出,原主民族主張自體文化實現的權利,且認為當今的生態問題並非原住民族所造成的,但卻要原住民為了生態問題改變其生活型態有其不合理之處。
而反對狩獵者則認為狩獵本身並無實際需求,且無法實際規範原住民族狩獵範圍、數量,另外也有槍枝管制以及漢人假借原住民名義使用野生動物的可能性。
兩者除了在觀念上的衝突之外,另外原住民族狩獵雖然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其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但原住民族在進行狩獵活動時,往往也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國家公園法、森林法產生衝突。
三、原住民族內之狩獵規範-以排灣族為例
台東的排灣族,主要包含兩大族群。包含散居在溪流靠近出海口的河口沖積扇或海岸平原上的 Pakarokaro 群,以及主要分佈在太麻里溪、金崙溪、大竹篙溪、大鳥萬溪、安塑溪等台東縣境內主要溪流中游河階或山坡上的 Butsul 群(傅君,2001)。Butsul 群排灣族人在中海拔山區的生計模式,是以種植地瓜、芋頭、小米等作物,並進行狩獵,取得動物肉類,行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此外,族人也以山林產物與平地的漢人進行交換,以取得其他生活資助。早期日本學者的民族誌調查顯示,狩獵對排灣族人而言。是傳統社會中重要的活動,而且與農耕活動共同構成排灣人社會以及文化生活的整體。
從文獻中看出,與小米生產相關的部落性祭儀活動(開墾祭、收穫祭、五年祭等), 都伴隨著部落集體性的狩獵活動 (傅君 2013)。在夏季收成之後,族人以部落為單位進行團獵或捕魚的活動。在冬季農閒時,族人多組成三、五人為單位的獵人隊到部落所擁有的獵場進行狩獵。
Butsul 群排灣族部落對於狩獵區域使用的討論有兩種意見,在1940年代出生的老一輩偏好用陷阱的獵人主張照原來個人的獵場打獵,1950、60年代出生的獵人受到現代保育觀念的影響,主張將村莊的領域分為四個區塊,以分區輪替的方式來維持野生動物量,以便永續收穫。在排灣族的部落,主要的獵具為沒有彈殼、用填充方式裝置火藥和彈藥的土製獵槍。也有用改良式的獵槍,以工業底火擊發、槍管細長、後座力小、配有望遠鏡瞄準器的獵槍。通常都找熟人訂做,一方面對品質與安全較有保障,一方面被取締的風險也較低(傅君 2013)。
現行法令容許有原住民身份者合法擁有兩支獵槍,獵槍裝置火藥必須是充填式的,不能有彈殼,也不能使用工業底火。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資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自製之獵槍」,依據八十六年、九十年修正除罪化之理由,係乃基於原住民所自製之獵槍,係屬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且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及制式獵槍。爰其認定基準如下: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製造完成;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所謂填充物,係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與制式獵槍所使用之具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不同),供發射之用(內政部,2011)。
狩獵活動雖不是族人主要的生計來源,但狩獵的行為與能力卻最為族人看重。獵獲被用於日常生活例如:除喪活動中,也在祭典、儀式中扮演重要的、與神靈界溝通的角色。在傳統的排灣族社會生活中,狩獵活動不單只是「獵捕懂動物」,而是與農事生產緊密結合的一個環節,而無論狩獵或農耕的生計活動,皆與部落的社會組織、宗教儀禮相互滲透、結合。
在排灣族,從事狩獵活動的獵人人口主要以從事農耕或短期就業的在鄉人口為主,實際進行狩獵的獵人人數有限、專職以狩獵為生的獵人更是少數。獵人進行狩獵的地區,多選擇在日常生活領域(包含舊社、耕地等)範圍之內,狩獵活動進行配合農事以及在薪資市場中就業的時間節奏(傅君 2013)。因獵人並不以狩獵為生,獵獲量少,故獵獲多以自用或親友間分享為主,並非以獵捕動物作為主要的經濟來源,而是維繫整個族群的傳統與家庭的結構。
四、不同倫理觀點對於原住民狩獵衝突的討論
1.環境正義
環境正義的廣泛定義為:人類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均同等享有安全、健康、以及永續性環境之權利,且任何人無權破壞或妨礙這種環境權利。(彭國棟,1999)站在環境正義的立場,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自治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途徑。土地返還不會侵害原有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只是管理者由中華民國政府變成原住民族,同時能停止中華民國政權對原住民居住土地的壓迫,落實轉型正義。2.保存主義
保存立場 (preservation):John Muir主張保存自然環境的精神與氣質,反對一切的人為開發與利用。此立場為了保護稀少的野生動物族群,同時顧及野生動物個體的利益與生命權,反對開放原住民狩獵,也反對漢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開發利用或者改變自然環境的原始狀態。3.保育主義
保育立場(consevation):Pinchot主張的保育理念,認為自然資源在一定的限度內可以被合理運用,不超過其自我修復的能力,也能帶給使用者利益,能夠被永續利用、管理與經營。我國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利用之相關規定就是依循此理念而制定。4.生態中心主義
原住民傳統文化對將人類視為自然環境中的一分子,土地承載了許許多多的生命,而且受到神靈的保護。不會過度捕獵與利用,偏向生態中心主義。漢人的政權與法規則是將土地切割管理,視自然環境為人類的所有物、取得利益的工具,並且將動物分類,屬於人類中心主義。站在生態中心主義的觀點,人類從野外獵捕、採集其生存所需,並且感恩珍惜,與其他物種共存共生,是合理且自然的行為。五、討論
原住民沒有「合意」中華民國政權統治與管理他們原有的山林土地。中華民國政權來台後限制原住民利用土地資源,原住民卻沒有反對財團開發的權力。就算近年來有原住民議員與立委,只有少數席次仍難很難推動保護原住民族權益的法案與政策。而政商勾結、其中的龐大利益交換,時常忽視永續環境的經營與維持,造成原住民遵循文化狩獵違法,財團開發大面積原生林卻可以以就地合法或環評有條件通過等方式被現有的法規允許。我們認為,原住民族的主體性的確該被重視,而其狩獵文化也確實是他們文化的一大重點,原住民族不應當為了漢人開發所導致的棲地破壞與自然資源縮減而被限制。野生動物數量減少甚至瀕危的主要原因,是漢人在開發過程中造成的棲地破壞,原住民想要維繫傳統狩獵文化時卻要共同承擔責任,並受到過度捕獵的質疑與規範,實為一種漢人汙名化原住民的暴行。而現行法規不僅與狩獵文化的實務不符,制定的手法也十分粗魯,從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去規範應當是自然的、隨機的、與環境共生的狩獵習慣,還認為是漢人給了原住民狩獵的權利,本就是漢人自我中心,不尊重他人的想法。站在保育的立場,應當思考的是如何兼顧生態環境的永續利用與平衡,規範逾越法規獲取利益的漢人,而不是將政權跟規範強加在原住民族群上。因此我們提出「設立狩獵自治區」為解決方案。
在狩獵自治區內,原住民族可以依其需求打獵,也可以在部落內進行交換、分享等等動作,但不能將野生動物帶離自治區,亦不能在自治區內對外以野生動物進行諸如山產店、藥品店等等營利行為。禁止交易行為可以一定程度上使多打獵物這件事情式微,因為多打的獵物無法賣出。而這種做法必須配合自治區內外的嚴格執法,包含確認自治區內有沒有違法販賣的行為,也要明確的處罰自治區外的非法野生動物利用,才能有效遏止非法交易。
另外也雇用研究團隊在此區域內進行球性的野生動物族群調查,如果連續三年野生動物族群量都呈下滑趨勢,原住民族應當暫停打獵並協助保育措施。
此一方法的益處為尊重原住民自治性,不再以漢人主觀的沙文主義限制原住民的傳統,同時將環境正義落實於原住民族,讓他們不用承擔,另外自治區內亦可進行旅遊行為,讓一般民眾更親近大自然並了解原住民族的文化,並帶給當地部落一定收入。再加上定期進行研究調查,能讓對於狩獵有疑慮的一班民眾較安心,且本組對於原住民狩獵這件事抱持較樂觀的想法,說不定會如同將狼重新引入黃石公園一般有意想不到的成果。
此辦法也有許多可能遭遇的問題,首先是人力問題,原住民狩獵範圍十分廣大,無法提供適量的管理人員對於各部落的管制,甚至在野外就直接進行交易與走私販賣。另外自治區劃設多廣亦是問題,除了部落之間分散外,畢竟當今原住民狩獵許多位於國家公園或是自然保護區內,若實施原住民自治區,必當與其原本的管理機關產生衝突,組織如何規整必定是會遇到的一大難題。
雖然在執行上必定遇到很多困難,但我們覺得若因為可能的困難而不試著進行,很多事情都會毫無改變。勇敢的踏出第一步,是所有改變成真的最大前提!
六、結論
在世界各地,原住民生活的地區幾乎都是生物多樣性維持得比較好的地方。如:台灣的各大山脈、亞馬遜雨林還有非洲的原始叢林。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原住民的文化之中,有包含著保護豐富生態系與保育的概念。而在逐漸抬升的全球環保趨勢中我們的保育概念也逐漸的上升。但是在我們優勢族群卻將我們的環保意識強加於在原住民身上,近年來才會有層出不窮的狩獵問題。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一般大眾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與族人的生態保育觀欠缺認知,以至於原住民的之狩獵行為被汙名化或是擔心他們會假藉維護傳統文化,進行濫捕的問題。所以與不同立場的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溝通就是很重要的。參考文獻 References
1.Shuter Jr., Richard and Jeffrey C. Marck (1975) On the dispersal of the Austronesian horticulturalists. Archaeology and Physical Anthropology in Oceania 10(1): 81-113.2.內政部核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有關「原住民自製之獵槍」
認定基準相關規定
3.王進發 and 智, 童.信. 2012. 由原住民狩獵文化看國家與部落間之規範衝
突及未來因應.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5(1), 39-72.
4.傅君 2013. 台東縣排灣族當代狩獵行為模式的討論. 東台灣研究 20, 3-40.
5.臧振華 2012. 再論南島語族的起源與擴散問題. Journal of Austronesian Studies, 87-119.
6.盧道杰 2005. 原住民狩獵與生物多樣性保育. 野生動物彙報及通訊 9(3), 29-32.
7.內政部核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有關「原住民自製之獵槍」認定基準相關規定
新聞
〈搶蜜判刑 頭目聲稱護產〉 自由時報 2014.9.18
〈巴布麓部落族人大獵祭遭警方逮捕 不起訴處分〉 自由時報 20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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